http://kwuntong.wordpress.com/2008/10/28/fallacy/#more-612
( 1.)持份者為何有種類?誰將他們分類?甚麼是釘?
(2.)在一個5.3公頃大的重建區擁有超過一個單位是罪嗎?
(3.)傳媒同情小業主,作出反映事實的報導是錯嗎?指控如果並非是實,報章會採納報導嗎?
(4.)市建局有否經常邀請各大傳媒的主編、記者出席「飯局」?到底誰財雄勢大。
(5.)業主有真假的嗎?業主不是就是屋契上註明嗎?
最後,一個講了二十年的重建項目,如果一個投資者將物業空置十多年等收購,租金、差餉、管理費可能損失過百萬,張震遠仍然「睇唔過眼」、「得唔到我d同情心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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